Q:我今年還有 5 天特休沒休,快到年底了,公司說這些天就這樣消掉,不給折現,這樣合法嗎?
A: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特休年底沒休完,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給付,這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公司不能用工作規則或內部規定繞過去。
法律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
「對於第一項(指特別休假)之休假日數,勞工得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限內,選擇不休假,由雇主加發工資,或與雇主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重點在「選擇不休假,由雇主加發工資」——選擇權在勞工,不是在雇主。雇主不能單方面宣告「假消掉了」。
若勞工既沒有選擇折現,也沒有和雇主協商遞延,依法在年度終結時,雇主仍應主動折現。
折現計算公式
特休折現依照日薪計算:
日薪 = 月薪 ÷ 30
特休折現金額 = 日薪 × 未休天數
| 月薪 | 日薪 | 5 天折現 | 10 天折現 | 14 天折現 |
|---|---|---|---|---|
| NT$30,000 | NT$1,000 | NT$5,000 | NT$10,000 | NT$14,000 |
| NT$45,000 | NT$1,500 | NT$7,500 | NT$15,000 | NT$21,000 |
| NT$60,000 | NT$2,000 | NT$10,000 | NT$20,000 | NT$28,000 |
| NT$80,000 | NT$2,667 | NT$13,333 | NT$26,667 | NT$37,333 |
特休折現試算
輸入月薪與未休天數,快速計算應得折現金額
雇主常見的三種違法說法
說法一:「你沒在年底前提出申請,就視為放棄」
不成立。特休是法定權利,不會因為員工沒主動申請就消失。更何況,排定特休的主導權本來就在勞工(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雇主不能設一個「你不申請就消掉」的門檻。
說法二:「公司業務忙,你沒辦法請,這個不算」
不成立。即使是因為公司業務繁忙導致無法排休,這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員工的損失。雇主若因業務急迫要求員工不休假,最後仍必須折現。
說法三:「工作規則寫明特休不折現」
不成立。《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公司的工作規則不能低於勞基法的保障,即使白紙黑字寫了也無效(屬違法條款)。
被吃掉了怎麼辦?
如果你的特休在年底被「消掉」而且沒有拿到折現工資,你可以:
- 向公司人資/主管書面要求:發 email 請公司說明,並要求折現。這一步先留下溝通紀錄。
-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攜帶薪資單、出缺勤記錄,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且有公權力介入。
- 提起勞資爭議仲裁:若調解不成,可進一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雇主違反第 38 條折現義務,可處 NT$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勞基法第 79 條),被申訴的風險頗高,多數公司收到勞工局調解通知後,會主動補發。
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 2026 年《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及相關規定整理,提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形如有爭議,建議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免費諮詢或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是的,法律明確規定。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特休未休完的天數,雇主均應折算工資給付。無論是在職員工(年底結算)或離職員工(離職時結算)都適用,雇主不得拒絕。
不合法。勞基法第 38 條的折現義務是強制規定,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不能低於此標準。若公司拒絕折現,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處 NT$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勞基法規定年度終結前未使用的特休應折現,但若勞資雙方有書面約定允許遞延,可以在合意的期限內保留到明年。這屬於對員工有利的額外安排,需要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非雇主單方面決定可以抵銷折現義務。
相關文章
想要更個人化的薪資分析?
輸入你的薪資條件,AI 直接告訴你該注意什麼
不會寄送廣告,只在工具上線時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