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還有 6 天特休沒休完,主管說年底業務忙不能請,沒休完算你自己放棄,公司不補發薪水。」這種說法每到 12 月就會出現一次,而且它是錯的。
《勞動基準法》把特休未休的折現寫成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公司說了算。下面把法律依據、計算公式、常見話術和申訴流程整理出來。
法律怎麼規定:沒休完就要折現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明文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乃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經遞延至次一年度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一條講了四件事
- 排定權在勞工。特休什麼時候休,由勞工自己排(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雇主沒有片面駁回的權力。
- 年度結束就要結算。原則上雇主必須主動算清、發給現金,不用等勞工開口討。
- 遞延要雙方同意。公司不能強迫全體員工一起遞延,必須個別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
- 遞延到期一樣要折現。遞延到隔年的特休,隔年年底或離職時仍未休完,就得立即折現,不能再延,也不能沒收。
特休折現怎麼算
折現的基準是「平日一日正常工時工資」:
- 日薪 = 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全薪) ÷ 30 天
- 特休折現總金額 = 日薪 × 未休天數
分子記得放全薪。本薪、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固定津貼這些經常性給與都要算進去,只拿「底薪」除以 30 是公司最慣用的算法,也是最常被申訴的一種。
各薪資級距的折現金額
| 月薪全額 | 換算日薪 | 未休 3 天折現 | 未休 5 天折現 | 未休 7 天折現 | 未休 10 天折現 | 未休 14 天折現 |
|---|---|---|---|---|---|---|
| NT$30,000 | NT$1,000 | NT$3,000 | NT$5,000 | NT$7,000 | NT$10,000 | NT$14,000 |
| NT$40,000 | NT$1,333 | NT$3,999 | NT$6,665 | NT$9,331 | NT$13,330 | NT$18,662 |
| NT$50,000 | NT$1,667 | NT$5,001 | NT$8,335 | NT$11,669 | NT$16,670 | NT$23,338 |
| NT$60,000 | NT$2,000 | NT$6,000 | NT$10,000 | NT$14,000 | NT$20,000 | NT$28,000 |
| NT$80,000 | NT$2,667 | NT$8,001 | NT$13,335 | NT$18,669 | NT$26,670 | NT$37,338 |
特休天數與折現試算
輸入到職日期、月薪與未休天數,自動計算應得之法定特休折現金額
四種常見的拒發理由
人資或主管拒絕折現時,來來去去就是這幾句話。它們全部違反勞基法:
- 「你自己沒在年底前休完,視為放棄。」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為勞工沒提出休假申請就消失。天數沒休完,錢就得發。
- 「我們公司工作規則寫明特休不折現。」依勞基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就是無效。
- 「公司規定今年沒休完一律自動延到明年。」遞延特休必須取得個別勞工的書面協商同意,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全員遞延。
- 「你離職交接沒做好,特休不給換錢。」特休折現是工資的一部分,依勞基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公司不折現時的三個處理步驟
- 先用書面通知,留下紀錄。透過 Email 或存證信函向公司 HR 及主管寫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本人尚有 X 天特別休假未休畢,請於本月發薪日依法結算折發工資。」
-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檢附出勤紀錄、薪資單與請假系統截圖,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局)申請,調解免費。
- 檢舉雇主違法。雇主未依法給付特休折現工資,主管機關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免責聲明:上述整理依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個別勞工的特休天數如採「曆年制」按比例切分,結算時的總天數不得低於週年制法定標準;若遇給付爭議,可洽各縣市勞工局諮詢。
常見問題
是的。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即折現)」,此為雇主的法定強制給付義務。
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將未休天數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結束或離職時仍未休畢,雇主仍必須全額折算工資發給,絕對不能直接歸零沒收。
必須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全薪)」折算日薪。以年度終結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 30 日計算,包含底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不得僅用底薪扣算。
完全不合法。《勞動基準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公司內部任何「放棄折現」或「自動歸零」之約定,均屬違法無效條款,勞工局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裁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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