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雇主常用的人才篩選機制,但「有試用期」不代表可以把勞基法暫時關掉。台灣法規雖然沒有明文寫出固定幾個月才合法,卻不表示雇主可以隨便拉長、任意扣薪,或在試用期內想終止就終止。真正關鍵在於:試用目的是否合理、期間是否相稱、考核標準是否清楚,以及終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這篇用雇主視角,整理最常見的設計方式與踩雷點。
雇主成本試算機
先估算試用期聘用、留任與提前終止的人事成本。
試用期有沒有法定上限?
勞基法沒有直接寫「試用期最長幾個月」,但實務與函釋常以 3 個月為合理原則,特殊職務才有可能延長,通常也不宜超過 6 個月。超過後若沒有充分理由,法院可能認為試用條款過度不利勞工,或直接視同正式僱用。
常見合理區間
| 職務類型 | 常見試用期 |
|---|---|
| 行政、客服、一般內勤 | 1 到 3 個月 |
| 業務、專案執行 | 2 到 3 個月 |
| 專業技術或管理職 | 3 到 6 個月(需有合理說明) |
拉長試用期前要先問自己
- 這個職務真的需要更長觀察期嗎?
- 是否有明確且可衡量的考核標準?
- 員工是否知道延長條件與判斷方式?
試用期不是「無保障期」
只要勞動契約已成立,試用期員工原則上就享有勞基法保障,包括:
- 最低工資
- 工時與加班費
- 勞健保與勞退提繳
- 職災補償
- 請假權利
- 合法終止程序保障
常見錯誤觀念
| 錯誤說法 | 正確觀念 |
|---|---|
| 試用期可以不保勞健保 | 不行,到職即應依法加保 |
| 試用期薪水可以低於最低工資 | 不行,仍須符合最低工資 |
| 試用期表現不好可立即請他走 | 仍須有法律依據與程序 |
| 試用期內職災不用負責 | 不對,保障不因試用而消失 |
合法的試用期設計,至少要有 4 個元素
1. 書面約定清楚
建議在聘僱通知或勞動契約中載明:
- 試用期起迄日
- 試用目的
- 薪資與福利是否與正式任用相同
- 考核項目與通過標準
- 延長或終止的條件
2. 考核標準可量化
不要只寫「表現不佳」。較好的作法是:
| 面向 | 範例 |
|---|---|
| 出勤紀律 | 遲到次數、請假紀錄 |
| 工作品質 | 錯誤率、準時交付率 |
| 溝通協作 | 回覆時效、跨部門配合 |
| 專業能力 | 系統熟悉度、案件完成度 |
3. 期中回饋機制
不要等到最後一天才說不合格。建議至少安排:
- 第 30 天初評
- 第 60 天改善追蹤
- 第 90 天總評
4. 留下改善紀錄
若未來要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改善紀錄會是重要證據。
試用期內終止,可以怎麼做?
試用期終止不是獨立法條,而是回到一般終止規範:
- 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
- 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雇事由
若只是單純不適任,多數情況仍應回到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並保留考核與改善紀錄。
預告期怎麼看
| 員工年資 | 是否需預告 |
|---|---|
| 未滿 3 個月 | 通常免預告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即使免預告,也不代表可以沒有正當理由。
計算範例:試用期提前終止的成本
假設員工到職滿 4 個月,月薪 40,000 元,公司認定不適任並立即終止:
| 項目 | 公式 | 金額 |
|---|---|---|
| 預告期間 | 年資未滿 1 年 | 10 日 |
| 日薪估算 | 40,000 ÷ 30 | 1,333 元 |
| 代通知金 | 1,333 × 10 | 約 13,330 元 |
| 資遣費 | 40,000 × (4/12) × 0.5 | 約 6,667 元 |
這代表試用期終止也可能產生成本,不是「說停就停、沒有費用」。
試用期合格後,要不要重新簽約?
法律上不一定需要。若試用期屆滿後員工繼續工作,通常可視為正式勞動契約持續存在。但實務上建議至少補一份書面確認,內容可包括:
- 正式任用日期
- 薪資調整
- 獎金或津貼條件
- 職務與職級確認
雇主最常見的 5 個試用期誤區
1. 試用期設太長
沒有職務特殊性卻直接寫 6 個月甚至 1 年,風險很高。
2. 不保勞健保
這是明確違法,不會因為員工還在試用就例外。
3. 先壓低薪資,過關再補
若低於法定標準或與招募條件明顯不符,容易引發爭議。
4. 沒有考核制度卻說不合格
沒有標準、沒有紀錄,後續很難主張不能勝任。
5. 把試用期當成無條件解雇權
真正高風險的不是有沒有試用期,而是雇主以為寫了這三個字就能跳過程序。很多公司找人急、用人急,合約上先放一段「試用期三個月,不適任可立即終止」,以為這樣就很安全。很多人不知道,法院實際上看的不是你字寫得多硬,而是你有沒有合理考核、有沒有提醒改善、終止是不是有正當理由。尤其是中小企業,主管常常口頭說「感覺不合」,但沒有任何紀錄,等到真的發生爭議,整件事就很難證明。把試用期制度做清楚,反而是保護公司自己。
建議的試用期制度模板內容
| 欄位 | 建議內容 |
|---|---|
| 試用期間 | 例如到職日起 3 個月 |
| 考核時間點 | 第 30、60、90 天 |
| 考核項目 | 出勤、品質、溝通、專業能力 |
| 改善機制 | 書面回饋與複評 |
| 通過處理 | 正式任用通知 |
| 未通過處理 | 依勞基法終止流程辦理 |
常見問題
試用期可以設多長?有上限嗎?
勞基法沒有明文上限,但實務上通常以 3 個月為合理原則,特殊職務可延長到 6 個月左右。若期間過長且缺乏合理性,可能被認定無效或直接視為正式員工。
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資遣嗎?
不能隨意資遣。試用期終止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事由;即使年資未滿 3 個月免預告,也還是要有正當理由。
試用期間,員工發生職災,雇主有責任嗎?
有。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障,職業災害補償、保險與出勤管理義務都不會因試用身分而消失。
試用期合格後,需要簽新合約嗎?
不一定需要,但建議用書面確認正式任用日期、薪資與待遇。這樣能降低未來對任用狀態或薪資條件的爭議。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資料更新至 2026 年 7 月,如有法規變動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依勞動部函釋,合理試用期以3個月為原則,最長不宜超過6個月。超過後法院可能認定為無效或視同正式員工。
不能「隨意」資遣。試用期終止仍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合法資遣事由)或第12條(違規解僱),且年資未滿3個月雖免預告,但有正當理由才合法。
有。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受相同勞基法保障,職業災害補償義務不因試用期而免除。
若試用期屆滿後繼續工作,視為默示成立正式勞動契約,不一定需要重新簽約,但建議以書面確認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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