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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怎麼設計才合法?雇主常見的試用期誤區與合規建議

person工具開發者calendar_today2026年8月14日schedule8 分鐘閱讀

試用期是雇主常用的人才篩選機制,但「有試用期」不代表可以把勞基法暫時關掉。台灣法規雖然沒有明文寫出固定幾個月才合法,卻不表示雇主可以隨便拉長、任意扣薪,或在試用期內想終止就終止。真正關鍵在於:試用目的是否合理、期間是否相稱、考核標準是否清楚,以及終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這篇用雇主視角,整理最常見的設計方式與踩雷點。

雇主成本試算機

先估算試用期聘用、留任與提前終止的人事成本。

立即試算arrow_forward

試用期有沒有法定上限?

勞基法沒有直接寫「試用期最長幾個月」,但實務與函釋常以 3 個月為合理原則,特殊職務才有可能延長,通常也不宜超過 6 個月。超過後若沒有充分理由,法院可能認為試用條款過度不利勞工,或直接視同正式僱用。

常見合理區間

職務類型常見試用期
行政、客服、一般內勤1 到 3 個月
業務、專案執行2 到 3 個月
專業技術或管理職3 到 6 個月(需有合理說明)

拉長試用期前要先問自己

  1. 這個職務真的需要更長觀察期嗎?
  2. 是否有明確且可衡量的考核標準?
  3. 員工是否知道延長條件與判斷方式?

試用期不是「無保障期」

只要勞動契約已成立,試用期員工原則上就享有勞基法保障,包括:

  • 最低工資
  • 工時與加班費
  • 勞健保與勞退提繳
  • 職災補償
  • 請假權利
  • 合法終止程序保障

常見錯誤觀念

錯誤說法正確觀念
試用期可以不保勞健保不行,到職即應依法加保
試用期薪水可以低於最低工資不行,仍須符合最低工資
試用期表現不好可立即請他走仍須有法律依據與程序
試用期內職災不用負責不對,保障不因試用而消失

合法的試用期設計,至少要有 4 個元素

1. 書面約定清楚

建議在聘僱通知或勞動契約中載明:

  • 試用期起迄日
  • 試用目的
  • 薪資與福利是否與正式任用相同
  • 考核項目與通過標準
  • 延長或終止的條件

2. 考核標準可量化

不要只寫「表現不佳」。較好的作法是:

面向範例
出勤紀律遲到次數、請假紀錄
工作品質錯誤率、準時交付率
溝通協作回覆時效、跨部門配合
專業能力系統熟悉度、案件完成度

3. 期中回饋機制

不要等到最後一天才說不合格。建議至少安排:

  • 第 30 天初評
  • 第 60 天改善追蹤
  • 第 90 天總評

4. 留下改善紀錄

若未來要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改善紀錄會是重要證據。

試用期內終止,可以怎麼做?

試用期終止不是獨立法條,而是回到一般終止規範:

  • 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
  • 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雇事由

若只是單純不適任,多數情況仍應回到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並保留考核與改善紀錄。

預告期怎麼看

員工年資是否需預告
未滿 3 個月通常免預告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
3 年以上30 日

即使免預告,也不代表可以沒有正當理由。

計算範例:試用期提前終止的成本

假設員工到職滿 4 個月,月薪 40,000 元,公司認定不適任並立即終止:

項目公式金額
預告期間年資未滿 1 年10 日
日薪估算40,000 ÷ 301,333 元
代通知金1,333 × 10約 13,330 元
資遣費40,000 × (4/12) × 0.5約 6,667 元

這代表試用期終止也可能產生成本,不是「說停就停、沒有費用」。

試用期合格後,要不要重新簽約?

法律上不一定需要。若試用期屆滿後員工繼續工作,通常可視為正式勞動契約持續存在。但實務上建議至少補一份書面確認,內容可包括:

  • 正式任用日期
  • 薪資調整
  • 獎金或津貼條件
  • 職務與職級確認

雇主最常見的 5 個試用期誤區

1. 試用期設太長

沒有職務特殊性卻直接寫 6 個月甚至 1 年,風險很高。

2. 不保勞健保

這是明確違法,不會因為員工還在試用就例外。

3. 先壓低薪資,過關再補

若低於法定標準或與招募條件明顯不符,容易引發爭議。

4. 沒有考核制度卻說不合格

沒有標準、沒有紀錄,後續很難主張不能勝任。

5. 把試用期當成無條件解雇權

真正高風險的不是有沒有試用期,而是雇主以為寫了這三個字就能跳過程序。很多公司找人急、用人急,合約上先放一段「試用期三個月,不適任可立即終止」,以為這樣就很安全。很多人不知道,法院實際上看的不是你字寫得多硬,而是你有沒有合理考核、有沒有提醒改善、終止是不是有正當理由。尤其是中小企業,主管常常口頭說「感覺不合」,但沒有任何紀錄,等到真的發生爭議,整件事就很難證明。把試用期制度做清楚,反而是保護公司自己。

建議的試用期制度模板內容

欄位建議內容
試用期間例如到職日起 3 個月
考核時間點第 30、60、90 天
考核項目出勤、品質、溝通、專業能力
改善機制書面回饋與複評
通過處理正式任用通知
未通過處理依勞基法終止流程辦理

常見問題

試用期可以設多長?有上限嗎?

勞基法沒有明文上限,但實務上通常以 3 個月為合理原則,特殊職務可延長到 6 個月左右。若期間過長且缺乏合理性,可能被認定無效或直接視為正式員工。

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資遣嗎?

不能隨意資遣。試用期終止仍需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事由;即使年資未滿 3 個月免預告,也還是要有正當理由。

試用期間,員工發生職災,雇主有責任嗎?

有。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同樣受勞基法保障,職業災害補償、保險與出勤管理義務都不會因試用身分而消失。

試用期合格後,需要簽新合約嗎?

不一定需要,但建議用書面確認正式任用日期、薪資與待遇。這樣能降低未來對任用狀態或薪資條件的爭議。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資料更新至 2026 年 7 月,如有法規變動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依勞動部函釋,合理試用期以3個月為原則,最長不宜超過6個月。超過後法院可能認定為無效或視同正式員工。

不能「隨意」資遣。試用期終止仍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合法資遣事由)或第12條(違規解僱),且年資未滿3個月雖免預告,但有正當理由才合法。

有。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受相同勞基法保障,職業災害補償義務不因試用期而免除。

若試用期屆滿後繼續工作,視為默示成立正式勞動契約,不一定需要重新簽約,但建議以書面確認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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