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換工作的時候,大多數人會看 offer 的薪資、職稱、福利,卻很少人想過:如果試用期沒過,我的處境是什麼?
「試用期沒保障」這個說法在職場流傳很廣,但它不完全正確——試用期的保障比很多人以為的還要多,只是有些條件需要了解清楚。
台灣法律對「試用期」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沒有「試用期」的專有條文,這個概念是透過勞動慣例和法院判決慢慢形成的。
現行實務的普遍認知是:
- 試用期不是法律上的特殊狀態,試用期間的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勞基法保障
- 試用期的存在是雙方都在「觀察彼此」的一段時間,雇主可以更嚴格評估,但終止契約仍需有合法理由
- 試用期長度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多數法律見解認為 3 個月為合理上限
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服務滿 3 個月(含)就有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資遣費的計算自到職之日起,不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 服務時間 | 資遣費 |
|---|---|
| 未滿 3 個月 | 無(未達門檻)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以比例計算(如服務 6 個月 = 0.25 個月平均工資) |
| 滿 1 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 |
| 每多 1 年 | 再加 0.5 個月 |
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內被資遣「什麼都沒有」,但只要服務超過 3 個月,資遣費就跑不掉。
老實講,如果你在試用期被資遣,那筆資遣費金額可能不大(才幾個月的比例),但心理上的意義很不一樣:你有權利要求,而不是對方說完就走。知道自己有權利,往往能讓你在溝通時站得更穩。
試用期資遣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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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用「試用期未通過」資遣,合法嗎?
「試用期未通過」不是勞基法明定的資遣事由。合法的資遣必須符合以下之一(勞基法第 11 條):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 5 款,最常被援引)
「試用期未通過」通常被歸類為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但要援引這條,雇主需要有具體的績效記錄或評估依據,不能說一句「感覺不適合」就算。
若雇主僅以「試用期滿不續用」為由,且無法提出具體評估依據,員工可主張不構成合法資遣,要求補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甚至請求回復工作。
到職前要確認的關鍵事項
轉職前,以下幾件事先弄清楚,可以大幅降低試用期的風險:
1. 試用期長度
合約上若有試用期條款,確認長度是否合理(3 個月以內),以及試用期內薪資是否與正式聘用相同。
2. 試用期薪資 vs 正式薪資
部分公司在試用期給「試用薪」(較低),試用通過後調整為正式薪。這在法律上不是禁止的,但要清楚:
- 資遣費和謀職假都是依實際薪資計算,不是「正式薪」
- 確認試用薪的金額是否符合你的預期,以及何時、如何調整
3. 試用期評估方式
詢問評估的依據和時間點:是有定期 review、KPI、還是主觀認定?有書面評估流程的公司,風險相對較低——至少你知道如何避免「被突然說不通過」。
4. 前任離職原因
同一個職位有高流動率?前任也是在試用期內離開?這些是值得在面試時打探的資訊。
試用期的非自願離職認定
若你在試用期內被資遣(雇主終止契約),這屬於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
-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前提是就業保險投保年資滿 1 年)
- 謀職假(在預告期內,每週 2 天全薪)
若就保年資因這份工作不足 1 年,可把之前工作的就保年資合併計算(只要未中斷超過一定期間)。詳細說明請參考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完整指南。
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整理。個別情況因勞動契約及雇主評估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如遇試用期糾紛,建議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免費諮詢或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有,但有年資門檻。依勞退新制,服務滿 3 個月的員工即可領取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依比例)。試用期被資遣不影響資遣費的給付義務,雇主仍需依法支付。
不對。勞基法規定資遣必須符合法定事由(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雇。試用期內若公司以「不符期待」或「表現不佳」資遣,仍需有合理依據,且必須給予預告期或代替預告期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長度,多數法律見解認為試用期應在合理範圍內(通常不超過 3 個月),且雇主在試用期滿後若繼續使用員工,即視為試用通過、契約繼續。過長的試用期(如 1 年)通常不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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