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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可以直接資遣嗎?雇主必讀的法律說明

person工具開發者calendar_today2026年5月12日schedule8 分鐘閱讀

「試用期三個月,不合格就不用留了吧?」這句話在許多公司的人資圈裡流傳,但它背後其實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誤解。台灣的勞動法制從未賦予雇主「試用期間可任意解雇」的特權——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受勞基法完整保護。

這篇文章從雇主的視角,完整說明試用期的法律定位、如何合法終止契約、應付哪些費用,以及最常見的雇主錯誤是什麼。

試用期的法律地位

勞基法怎麼看試用期

《勞動基準法》全文沒有「試用期」三個字。這意味著:試用期不是勞基法認可的特殊身分,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之間,在法律保障上並沒有本質差別。

試用期的存在,通常來自:

  1. 勞動契約的約定:雙方在契約中協議一段評估期
  2. 公司人事規章:記載試用期的定義與考核標準
  3. 慣例做法:雖然合約沒寫,但公司文化上有試用概念

這些安排本身並不違法,但只要雇主想在試用期間終止契約,仍然必須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多長算合理?

勞基法沒有明定上限。法院實務上通常接受 1 至 3 個月為合理範圍,原則是「評估是否適任所需的最短必要期間」。若合約訂定試用期 6 個月甚至更長,法院可能認定不合理,甚至視為無效條款。

試用期終止契約的法律框架

雇主要在試用期間合法終止契約,主要有兩個路徑:

路徑一: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資遣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是試用期最常被引用的資遣事由。

適用條件:

  • 雇主必須有具體、可舉證的不勝任事實(例如工作成果未達標、多次錯誤已有書面記錄、客觀評核不通過)
  • 必須有輔導與改善機會(實務上至少給予一次書面告知或警示)
  • 不能只憑「感覺不合適」或「磁場不對」就資遣

法院對雇主的舉證責任要求相當高。若雇主無法提出具體資料說明員工確實不勝任,資遣可能被認定違法。

路徑二:依勞基法第十二條不經預告終止(限特定情形)

若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以下行為,雇主可不給預告期、不給資遣費地立即終止: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天
  • 有重大侮辱、損害公司財物、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等行為

這是「勞工有過失」的路徑,性質上與「不勝任資遣」不同,不需給資遣費,但雇主必須在事由發生後 30 天內行使。超過 30 天再援引,將失去此一終止權。

試用期終止的費用義務

年資未滿三個月:不需預告,也不需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年資未滿三個月者,雇主無需給予預告期,即可立即終止契約。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資遣費以「每滿一年給 0.5 個月」計算,試用期未滿三個月的資遣費為零(比例計算趨近於零)。

但注意:仍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員工得以申請失業給付。若拒絕開立,雇主將面臨行政裁罰。

年資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需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年資預告期天數
未滿 3 個月免預告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天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天
3 年以上30 天

若試用期設為三個月,但員工在公司已滿三個月後才被終止,預告期 10 天的義務就會生效。

資遣費計算範例

試用期員工小陳,月薪 NT$35,000,年資 2 個月 15 天後被依法資遣(適用新制):

  • 年資換算:2 個月 15 天 ÷ 12 ≈ 0.21 年
  • 資遣費 = 0.21 × 0.5 個月 × NT$35,000 ≈ NT$3,646

金額雖然不大,但程序上仍須完成,不可省略。

最常見的雇主錯誤

錯誤一:以為試用期可以「隨時開除,不用理由」

這是最危險的誤解。許多雇主在員工試用期屆滿前一天才通知「你不用來了」,卻沒有任何書面記錄、績效評估或輔導過程。這種做法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雇,讓員工得以要求恢復職位或要求損害賠償。

錯誤二:刻意拖長試用期到六個月甚至更長

有雇主試圖以長試用期「觀察更久再決定」,但這做法可能被法院認定試用期條款無效,且期間累積的年資仍會增加資遣成本。合理的試用期評估,應在一到三個月內完成。

錯誤三:試用期間不足額投保勞健保

有些雇主為了降低成本,在試用期間以低於實際薪資的投保薪資替員工投保,或甚至延遲到試用期結束後才投保。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勞工一旦到職就必須依法投保,與試用期無關。

錯誤四:沒有書面化試用期評估

若日後發生勞資爭議,雇主必須提出員工「確實不勝任」的具體證據。口頭的「覺得不適合」完全不夠。建議在試用期中段即進行書面工作評估,記錄具體工作目標與達成狀況,作為後續決策的依據。

試用期結束前的正確流程

  1. 第一個月:訂定明確的評估指標與期望,書面化或在 email 中確認
  2. 試用期中段:進行一次書面工作面談,記錄優缺點與改善建議
  3. 試用期屆滿前 10 天:若決定不續用,依法告知,並決定是否給予預告期或支付預告工資
  4. 最後一天:辦理離職手續,結清薪資、折現未休特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正確走完這個流程,不只保護公司,也讓離職的員工保有應有的保障。

用試算工具確認資遣成本

即使是短年資的試用期員工,資遣前也建議先試算相關費用:

資遣費試算工具

輸入年資與月薪,計算應給付的資遣費、預告期工資與特休折現

立即試算arrow_forward

若員工是自請離職,雇主無需給付資遣費,但相關結清義務仍存在。更詳細的自請離職與資遣比較,請參閱員工自請離職 vs 被資遣:雇主要付什麼?

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整理,僅供一般參考。各類終止契約情形因個案差異,建議雇主向勞工局或法律顧問諮詢,以確認適用情形。

常見問題

不行。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可隨意解雇」的條款。試用期員工仍受勞基法保障,雇主終止契約仍需具備法定事由,並依年資給予預告期或支付預告期工資。

勞基法未明訂試用期上限,但法院實務通常認為 1 至 3 個月屬合理範圍。過長的試用期(如 6 個月)可能被認定不合理。

若試用期未滿 3 個月,雇主無需給予預告期,也無需給付資遣費(因年資未達基準),但仍需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試用期仍屬勞動契約期間,年資照算。滿 6 個月後就依法享有特休假(3 天),不因試用期身分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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