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異動是每家公司都要面對的課題。不管是員工主動提辭職,還是公司因業務因素必須縮編,雇主在程序上有不同的法律義務、要支付的費用也大相逕庭。弄清楚這兩種情形的差異,不只能避免法律糾紛,也能讓公司在人事決策時更清晰地評估成本。
自請離職 vs 資遣:最關鍵的差異
一句話總結:自請離職是員工的主動選擇,雇主的義務最小;資遣是雇主終止契約,雇主必須承擔較完整的成本。
| 項目 | 員工自請離職 | 雇主資遣 |
|---|---|---|
| 資遣費 | 不用給 | 必須給 |
| 預告期義務 | 員工應提前告知 | 雇主必須給預告期或付預告工資 |
| 特休未休折現 | 必須給 | 必須給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不須開立 | 必須開立 |
| 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 | 否 | 是 |
| 雇主需有法定事由 | 不需要 | 必須有 |
員工自請離職:雇主的義務清單
一、結清薪資
員工最後工作日的薪資,必須如期結算發放(通常於下一個薪資發放日,或依合約約定)。若員工提前離職,月薪以日比例計算:月薪 ÷ 當月天數 × 實際工作天數。
二、折現未休特休
當年度尚未使用的特休假天數,雇主必須以工資折現付給員工。計算方式:
特休折現 = 月薪 ÷ 30 × 未休天數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強制規定,無法以「合約未約定」為由省略。員工若帶著未休特休離職,雇主不給折現是違法行為。
三、勞退舊制年資結算(如適用)
對於少數仍適用舊制的員工(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未選擇新制),自請離職時,雇主不需發給資遣費,但在退休金給付上有獨立規則。新制員工的勞退則全數在個人帳戶,離職後由勞保局繼續管理,不受離職方式影響。
四、辦理健保、勞保退保
員工離職後,雇主需在 3 天內辦理健保退保、勞保退保(含勞退新制的投保申報異動),讓員工及時轉換到新的投保身分。若拖延,可能導致員工重複計費或保障中斷。
雇主資遣:完整義務與成本
一、必須有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合法資遣的事由包括:
| 款次 | 事由 |
|---|---|
| 第一款 | 歇業或轉讓 |
| 第二款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 第三款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 |
| 第四款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安置 |
| 第五款 | 勞工確不能勝任其工作 |
若不屬於上述情形,雇主不得合法資遣。若強行解雇,勞工可申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解雇期間的薪資補償。
二、給付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依年資給予以下預告期(或支付等額工資讓員工立即離職):
| 年資 | 預告期 |
|---|---|
| 未滿 3 個月 | 免預告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天 |
| 3 年以上 | 30 天 |
預告工資計算:月薪 ÷ 30 × 預告天數
許多公司選擇支付預告工資讓員工即日起不需要來上班,這在實務上很常見,也完全合法。
三、給付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新制):
資遣費 = 每滿一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以資遣前 6 個月平均月薪為基準。
四、特休未休折現
與自請離職相同,資遣時未休的特休假一律折現支付。
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資遣時最容易被雇主忽略的義務之一。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員工有資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勞保投保薪資 60%,最多 6 個月)。若雇主拒絕開立,可被裁罰,且員工可向勞工局投訴。
完整費用試算比較
以月薪 NT$50,000、年資 3 年、尚有 12 天特休未休的員工小王為例:
情境 A:小王主動自請離職
| 費用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特休折現 | NT$50,000 ÷ 30 × 12 | NT$20,000 |
| 資遣費 | 不需給 | NT$0 |
| 預告工資 | 不需給(員工應提前告知) | NT$0 |
| 雇主合計支出 | NT$20,000 |
情境 B:公司因業務緊縮資遣小王
| 費用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資遣費 | 3 年 × 0.5 × NT$50,000 | NT$75,000 |
| 預告工資 | NT$50,000 ÷ 30 × 30(年資 3 年) | NT$50,000 |
| 特休折現 | NT$50,000 ÷ 30 × 12 | NT$20,000 |
| 雇主合計支出 | NT$145,000 |
同一個員工、同一個時間點,資遣比自請離職的雇主成本多出 NT$125,000。這不是在鼓勵雇主逃避責任,而是讓雇主在做人事決策時,清楚評估每種方式的真實成本。
資遣費試算工具
輸入年資、月薪與預告期天數,計算完整的離職成本
灰色地帶:「逼員工自己辭職」是違法的
有些雇主想省資遣費,會以刁難、惡意調職、連續降薪、惡劣工作環境等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
這類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違法變更勞動條件導致員工被迫離職」,員工可向法院主張視同遭雇主非法解雇,要求資遣費與損害賠償。這條路讓「逼辭」的成本甚至高於合法資遣,且還附帶聲譽風險。
合法而有效率的人事管理,永遠比試圖鑽漏洞更划算。
常見雇主問題
「員工說要走但遲遲不交辭呈,怎麼辦?」
口頭辭職在法律上的效力有爭議。建議要求員工書面提出離職申請,以避免日後的認定糾紛。若員工連書面都不願意提,雇主可在口頭告知後一定時間內保留相關溝通記錄(如 LINE 或 email 截圖)。
「員工資遣費可以分期付嗎?」
原則上資遣費應一次給付。若因特殊情況需分期,建議雙方書面協議,但要注意分期期間若有爭議,雇主仍需承擔責任。
想了解試用期員工的資遣規則,可參考試用期員工可以直接資遣嗎?;資遣費的完整計算教學請見資遣費怎麼算?。
資遣費試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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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依據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整理,僅供一般參考。各離職情形因個案差異,建議雇主向勞工局或法律顧問諮詢,確認適用程序與義務。
常見問題
不需要。資遣費只有在雇主依法終止契約(資遣)時才須給付。員工主動自請離職,雇主無需給付資遣費,但仍需結清薪資、折現未休特休。
是的。無論是員工自請離職或遭資遣,當年度未使用的特休假天數,雇主均應折算工資給付。
可以。遭雇主合法資遣的勞工,可憑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金額為勞保投保薪資的 60%。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契約。若不符合法定事由而強行解雇,屬違法解雇,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