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異動是每家公司都會遇到的事。員工主動提辭職,和公司因業務因素縮編,雇主的法律義務與要付的費用差很多。把這兩種情形分清楚,可以省掉不少勞資爭議,人事決策時也才抓得準真正要花多少錢。
自請離職 vs 資遣:最關鍵的差別
自請離職是員工自己的選擇,雇主的義務最少。資遣是雇主主動終止契約,成本要由雇主扛。
| 項目 | 員工自請離職 | 雇主資遣 |
|---|---|---|
| 資遣費 | 不用給 | 必須給 |
| 預告期義務 | 員工應提前告知 | 雇主必須給預告期或付預告工資 |
| 特休未休折現 | 必須給 | 必須給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不須開立 | 必須開立 |
| 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 | 否 | 是 |
| 雇主需有法定事由 | 不需要 | 必須有 |
很多小老闆知道資遣要給資遣費,卻常忘了一件事:不管員工是自己走還是你請他走,特休沒休完就是要折現,這不是選擇題。實務上更常見的狀況是,離職時薪水結一結就算結清,特休的錢沒給,過一陣子員工反應過來去申訴,勞資爭議就來了。這一條比資遣費更容易被漏掉,因為大家心裡想的是「假沒休完就算了」,法律卻不是這樣算。
員工自請離職:雇主的義務清單
結清薪資
員工最後工作日的薪資,必須如期結算發放(通常是下一個薪資發放日,或依合約約定)。員工提前離職,月薪就以日比例計算:月薪 ÷ 當月天數 × 實際工作天數。
折現未休特休
當年度還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有義務折算成工資發給員工。算法是:
特休折現 = 月薪 ÷ 30 × 未休天數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強制規定,用「合約沒寫」當理由也不能省略。員工帶著未休特休離職而不給折現,就是違法。
勞退舊制年資結算(如適用)
少數仍適用舊制的員工(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未選擇新制),自請離職時,雇主不需發給資遣費,但在退休金給付上有獨立規則。新制員工的勞退全數在個人帳戶裡,離職後由勞保局繼續管理,不受離職方式影響。
辦理健保、勞保退保
員工離職後,雇主需在 3 天內辦理健保退保、勞保退保(含勞退新制的投保申報異動),讓員工及時轉到新的投保身分。拖著不辦,員工可能被重複計費,保障也會中斷。
雇主資遣:要付哪些錢、有哪些義務
必須有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合法資遣的事由包括:
| 款次 | 事由 |
|---|---|
| 第一款 | 歇業或轉讓 |
| 第二款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 第三款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 |
| 第四款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安置 |
| 第五款 | 勞工確不能勝任其工作 |
若不屬於上述情形,雇主不得合法資遣。若強行解雇,勞工可申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解雇期間的薪資補償。
給付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依年資給予以下預告期(或支付等額工資讓員工立即離職):
| 年資 | 預告期 |
|---|---|
| 未滿 3 個月 | 免預告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天 |
| 3 年以上 | 30 天 |
預告工資計算:月薪 ÷ 30 × 預告天數
許多公司會直接付預告工資,讓員工當天起就不必再進公司。這在實務上很常見,也完全合法。
給付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新制):
資遣費 = 每滿一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以資遣前 6 個月平均月薪為基準。
特休未休折現
與自請離職相同,資遣時未休的特休一律折現支付。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資遣時最常被漏掉的一項義務。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員工有資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勞保投保薪資 60%,最多 6 個月)。雇主拒絕開立會被裁罰,員工也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投訴。
費用試算比較:兩種情境差多少
以月薪 NT$50,000、年資 3 年、尚有 12 天特休未休的員工小王為例:
情境 A:小王主動自請離職
| 費用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特休折現 | NT$50,000 ÷ 30 × 12 | NT$20,000 |
| 資遣費 | 不需給 | NT$0 |
| 預告工資 | 不需給(員工應提前告知) | NT$0 |
| 雇主合計支出 | NT$20,000 |
情境 B:公司因業務緊縮資遣小王
| 費用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資遣費 | 3 年 × 0.5 × NT$50,000 | NT$75,000 |
| 預告工資 | NT$50,000 ÷ 30 × 30(年資 3 年) | NT$50,000 |
| 特休折現 | NT$50,000 ÷ 30 × 12 | NT$20,000 |
| 雇主合計支出 | NT$145,000 |
同一個員工、同一個時間點,資遣讓雇主多付 NT$125,000。這不是要鼓勵雇主逃避責任,而是人事決策前本來就該把每種方式的真實成本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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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帶:「逼員工自己辭職」是違法的
有些雇主想省資遣費,會以刁難、惡意調職、連續降薪、惡劣工作環境等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
這類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違法變更勞動條件導致員工被迫離職」,員工可向法院主張視同遭雇主非法解雇,要求資遣費與損害賠償。這條路走下來,逼辭的成本往往比合法資遣更高,還附帶商譽損失。
該給的給一給,通常比事後跑調解、跑法院便宜得多。
常見雇主問題
「員工說要走但遲遲不交辭呈,怎麼辦?」
口頭辭職的效力在法律上有爭議。實務上直接要求員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最保險,日後才不會各說各話。員工連書面都不肯寫,至少把口頭告知之後的溝通記錄留下來(LINE 或 email 截圖都算)。
「員工資遣費可以分期付嗎?」
原則上資遣費要一次給付。真有特殊情況需要分期,務必雙方書面協議;分期期間一旦發生爭議,雇主該負的責任並不會因為分期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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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內容依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整理,僅供一般參考。個案狀況不同,建議雇主向勞工局或法律顧問確認適用的程序與義務。
常見問題
不需要。資遣費只有在雇主依法終止契約(資遣)時才須給付。員工主動自請離職,雇主無需給付資遣費,但仍需結清薪資、折現未休特休。
是的。無論是員工自請離職或遭資遣,當年度未使用的特休假天數,雇主均應折算工資給付。
可以。遭雇主合法資遣的勞工,可憑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金額為勞保投保薪資的 60%。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法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契約。若不符合法定事由而強行解雇,屬違法解雇,員工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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