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被叫回公司支援加班 8 小時,月底看薪水單,加班費只多了幾百塊;再問一句,主管說「我們公司一律只能換補休」。
休息日的加班費倍率是所有假別裡最高的。2026 年要算對這筆錢,關鍵只有一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分子放對了沒。分子放錯,後面每個時段的倍率再正確也救不回來。
休息日加班的核心規定:實做實算與累進倍率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在第 36 條所定的「休息日」工作時,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 休息日出勤時段 | 法定加給倍率 | 算式說明 |
|---|---|---|
| 第 1 ~ 2 小時 | 1⅓ 倍(約 1.34 倍)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 + 1/3) × 時數 |
| 第 3 ~ 8 小時 | 1⅔ 倍(約 1.67 倍)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 + 2/3) × 時數 |
| 第 9 ~ 12 小時 | 2⅔ 倍(約 2.67 倍)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1 + 2/3 + 1) × 時數(含平日工資) |
這裡要先破除一個流傳很久的舊觀念。2016 年曾短暫實施「做 1 給 4、做 5 給 8」,這條規定在 2018 年修法時就廢除了。現在休息日出勤一律核實計算,做幾小時算幾小時,勞資雙方適用同一套標準。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加班費算得對不對,關鍵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個數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總額(經常性給與) ÷ 30 天 ÷ 8 小時 = 月薪 ÷ 240
哪些薪資項目要算進去?
- 本薪/底薪
- 全勤獎金(只要當月出勤正常有領到,就屬經常性給與)
- 職務加給/主管津貼/技術津貼
- 伙食津貼
上面這幾項都屬於經常性給與,不能挑著放。實務上最常見的違法手法,就是用「底薪 29,500 元」去算時薪,把職務津貼 15,000 元剔除掉,加班費因此縮水一大截。這種算法依法最高可開罰 100 萬元罰鍰。
實務案例試算:月薪 3.6 萬與 4.8 萬
範例一:月薪 NT$36,000,休息日加班 8 小時
- 計算平日時薪:36,000 ÷ 240 = 150 元/小時
- 前 2 小時加班費:150 × (4/3) × 2 = 400 元
- 第 3~8 小時加班費(共 6 小時):150 × (5/3) × 6 = 1,500 元
- 當日加班費總計:400 + 1,500 = NT$1,900
範例二:月薪 NT$48,000,休息日加班 10 小時(含超時加班 2 小時)
- 計算平日時薪:48,000 ÷ 240 = 200 元/小時
- 前 2 小時:200 × (4/3) × 2 = 533 元
- 第 3~8 小時(6 小時):200 × (5/3) × 6 = 2,000 元
- 第 9~10 小時(2 小時,適用 2.67 倍):200 × (8/3) × 2 = 1,067 元
- 當日加班費總計:533 + 2,000 + 1,067 = NT$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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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假別的加班費率一覽
不出勤的假日不是只有一種。勞基法把它分成四類,出勤的工資算法完全不同,常有人把休息日和例假日混在一起:
| 假別類型 | 出勤合法前提 | 加班費計算方式 | 是否給予補休? |
|---|---|---|---|
| 平日延長工時 | 經勞資會議同意及勞工同意 | 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4 小時 1.67 倍 | 否(換錢為主) |
| 休息日出勤 | 經勞工個人同意即可 | 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8 小時 1.67 倍、第 9-12 小時 2.67 倍 | 否(換錢為主) |
| 國定假日出勤 | 經勞工個人同意 | 加發 1 日全薪(工資加倍),8 小時以內均發 1 日薪 | 否 |
| 例假日出勤 | 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非重大事故不得出勤) | 加發 1 日全薪 + 事後強制給予 1 天補假 | 是(強制補休) |
其中例假日的門檻最高,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要求出勤,而且除了加發 1 日全薪,事後還要補 1 天假。
加班費被短少時,你可以做的三件事
- 補休的選擇權在你身上。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加班事實發生後由勞工自主選擇要領加班費或換補休,公司規定「一律只能補休」屬於無效條款。
- 補休到期要折現。約定的補休期限屆滿(通常是年度終結或 1 年)還沒休完,雇主必須依「加班當日的工資率」全額折發加班費給你。
- 平常就要留證據。打卡紀錄、差勤系統的送件截圖、工作 Email 的發信時間、通訊軟體裡的工作對話,都是之後向勞工局申訴時的舉證材料,趁還在職就先存一份。
免責聲明:上述整理依 2026 年《勞動基準法》及主管機關函釋,僅供一般法規參考。個別企業如有優於勞基法的加班費率,從其約定;若有工資短少爭議,可洽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不是。自 2018 年勞基法修法後,已廢除「做 1 給 4、做 5 給 8」的舊制,目前休息日加班費一律採「核實計算(實做實算)」,出勤幾小時就發給幾小時的加班費。
時薪基準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月薪(含本薪、全勤、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 30 天 ÷ 8 小時(即月薪 ÷ 240)。
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 又 1/3(約 1.34 倍);第 3 至 8 小時加給 1 又 2/3(約 1.67 倍);第 9 至 12 小時加給 2 又 2/3(約 2.67 倍)。
不合法。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加班後選擇換取補休的「主導權在勞工」,雇主不得於事前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強迫勞工放棄加班費只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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